型式檢驗用于驗證產品符合規定要求。
如果新產品試制的整臺產品,或其中的一部分基本接近于先前曾試驗過的產品,則制造商可以出示先前(五年內)進行試驗的證明。這樣,與用戶達成協議以后,就不應對該新產品進行重復實驗。
根據用戶和制造商之間的協議,可以經常從現有產品或貨品中抽樣,重做部分或全部型式檢驗,以確認產品質量始終滿足指定要求。
在下列情況下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
b制造地點改變時這對變送器進行了改進,足以影響變送器性能時
c成批生產當生產間斷三年以上進行再生產時
d經常生產的批量產品,每五年不應少于一次
型式檢驗應在符合設計和制造工序要求的同一臺產品上進行,每項型式檢驗項目均合格,對于不合格項目,應分析原因,采取措施予以消除,然后從該項目起繼續試驗并取加倍數量產品對此項進行重復試驗,若仍有不合格,則作不合格論。
標簽:試驗,檢測
|